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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设立学生申诉办公室,办公电话:0454-8871111。
第三条 学生对系部及学院做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由系部及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系部及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系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因对系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会听取学生本人和系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系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系部予以撤销,重新处理;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系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系部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澳门尼威斯人网站-(惠州)有限公司全日制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具体职责如下:
1.受理本系部及学院学生的申诉;
2.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3.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4.对系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学生对本系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系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系部及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